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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首年将执行统一费率
2009-05-11 07:46:48  作者:汽车保险  来源:汽车保险  浏览次数:4  文字大小:【】【】【
  •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06-6-5   5月31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举行媒体通气会。据他透露,“交强险”的费率和保额标准已上报国务院,第一年,全国将执行统 ...

来源:中国保险报 2006-6-5

  5月31日,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举行媒体通气会。据他透露,“交强险”的费率和保额标准已上报国务院,第一年,全国将执行统一的费率和责任限额,“但不会永远一成不变。”
  
  郭左践说,“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是一项公益性、政策性业务,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实是一项代办业务,这也正是保险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最好体现。他强调,中国保监会将站在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维护保险行业发展的立场上,充分考虑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等外部因素。审核“交强险”条款和费率,主要看产品有没有违法、有没有侵犯被保险人利益的地方;对费率审批时主要看精算过程是否科学、运用的模型是否合理、是否考虑了利润因素等。

  保监会对于“交强险”一直强调其费率审批原则是“不盈利不亏损”,在厘定费率时,保险公司应当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郭左践解释,实际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但无论盈亏,均不计入公司的利润核算,因为“交强险”业务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按照法律规定,保监会将每年对“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总体损益情况,可以要求或允许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他明确表示:“‘交强险’盈利部分将滚存下来,不必担心被公司当作利润给分了,保监会将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原则经营。”

  根据国务院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7月1日起,全国所有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都应当在3个月内前往保监会指定的保险公司上“交强险”,并在车上张贴保险标志。原有商业三者险尚未到期的,保单继续有效,期满后及时续保“交强险”。据郭左践透露,“交强险”的标志、专用保单目前都已经设计完成。

  郭左践说,5月30日,保监会已发文通知各中资产险公司申报经营资格,最终批复还有一个过程,“可以肯定的是,各产险公司出于社会效益的考虑,都会积极申报。”7月1日之前,保监会将把核准经营资格的公司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当然,取得这个资格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对于经营过程中市场表现不佳、发生违规违法的公司,下次就从这个名单中剔除。”

  此外,为保证“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有效实施,保监会正在和公安部门联合,着手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信息共享平台,并正协助财政部制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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